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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之日中断,自知道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20220315)

戴卫祥、杨铁柱 瑞畅律师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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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之日中断,自知道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202203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25号再审申请人云南省华坪县河东玖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德茂天才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点提示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已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亦作出通知进行实测,表示其将处理解决纠纷。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再次请求制止并处罚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越界开采我公司河东煤矿资源的报告》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民再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华坪县河东玖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河东腊石沟。

法定代表人:张友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方,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石龙坝镇德茂村十三组。

投资人:夏子华,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河东三组。

法定代表人:夏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德茂天才煤矿。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石龙坝镇德茂村十三组。

负责人:夏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省华坪县河东玖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以下简称德茂天才煤矿)、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矿业公司)、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德茂天才煤矿(以下简称鸿云矿业公司德茂天才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东玖捌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孙东方,被申请人德茂天才煤矿、鸿云矿业公司、鸿云矿业公司德茂天才煤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及鸿云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东玖捌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河东玖捌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二审判决关于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提交的报告仅是要求主管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而不涉及民事权利请求,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在2013年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报告中明确要求制止被申请人越界开采的侵权行为,保护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权益,国土资源局也回函表示此次介入是为了解决双方民事纠纷,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故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向华坪县国土局提出的报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之日应为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或明确告知不予处理之日,本案至少应自2019年才重新起算,不存在诉讼时效超期问题。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间为2019年9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判决本案诉讼时效超期,系适用法律错误。3.在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对鉴定意见有明确异议的情况下,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本案中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一、二审判决采纳其鉴定意见明显违反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不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而且导致该鉴定意见属于未经合法质证即采纳的证据,构成应予再审的情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鸿云矿业公司、德茂天才煤矿、鸿云矿业公司德茂天才煤矿辩称,1.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知晓越界开采的事实,华坪县煤炭管理局在2014年11月13日就下发了启封井口的通知,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提出的2014年无法开展测量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报告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作相应处罚,并未要求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赔偿损失。2.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但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已届满,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没有法律依据。3.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申请过鉴定人出庭作证,于2019年4月收到鉴定意见后也未提出异议,庭审时表示没有新的材料申请补充鉴定。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与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请求赔偿因2012年越界开采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审是否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有关国家机关等提出保护其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结合本案,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再次请求制止并处罚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越界开采我公司河东煤矿资源的报告》中明确载明:“德茂天才煤矿的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盗采我公司煤炭资源,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之规定,我公司将德茂天才煤矿的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上报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立即给予制止并作相应的处罚”。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向其发出《华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华坪县河东玖捌公司河东煤矿井下采掘现状进行实测的通知》,载明:“为了依法解决你矿与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及华坪县焱光公司毛家场煤矿2号井井下掘穿引发的纠纷,规范两矿采掘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业秩序,我局已委托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据此,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已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亦作出通知进行实测,表示其将处理解决纠纷。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再次请求制止并处罚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越界开采我公司河东煤矿资源的报告》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案中,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测量通知后,并未出具正式解决纠纷决定书,亦未通知河东玖捌能源公司不再处理双方纠纷或告知其另行诉讼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故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有理由相信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仍在处理其与德茂天才煤矿之间纠纷。同时,2017年5月14日、2018年6月27日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再次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后,华坪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对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越界开采的资源量及利润进行了鉴定。2019年4月10日,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且将2012年的越界开采行为纳入了鉴定范围。至此,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才知晓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未能解决纠纷,其于2019年8月2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综上,本案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其民事权利,其主观上已多次寻求救济、主张权利,不宜认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怠于主张权利认定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定河东玖捌能源公司向华坪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的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请求对2012年越界开采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据原审查明,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越界行为:1.华坪县德茂天才煤矿1号采空区、2号采空区存在越界开采;2.严开红井1号、2号、3号采空区存在越界开采。(二)已确认越界采出量及利润:1.天才煤矿2号采空区越界开采河东煤矿的361吨,利润为20981.32元;2.天才煤矿3号采空区越界开采国有未出让范围75吨,利润为4350.00元。(三)无法确认越界责任人的采出量及获得的利润:1.天才煤矿1号采空区在河东煤矿范围内的采出量187096吨,利润为29613554.88元;2.严开红井1号采空区在河东煤矿范围内的采出量11705吨,利润1852667.40元;3.严开红井2号采空区在河东煤矿范围内的采出量33675吨,利润5330079.00元;4.严开红井3号采空区在河东煤矿范围内的采出量63724吨,利润10086234.72元。对于无法确认越界责任人的原因:天才煤矿1号采空区:在《华坪县天才煤矿(严开红矿井)C3煤层采掘平面图》《华坪县天才煤矿(严开红矿井)C5煤层采掘平面图》《华坪县天才煤矿(严开红矿井)C4煤层采掘平面图》《华坪县天才煤矿C2、Cl煤层采掘平面图》共四张图纸有杨友云代表天才煤矿业主方进行了签字并加盖手印,德茂天才煤矿提交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2008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6日)及其他各方提交的资料中未显示杨友云与天才煤矿有关,因此从合法证照上无法判断在涉鉴时间(即2012年前)杨友云为天才煤矿人员。严开红井1号、2号、3号采空区:如果严开红矿井采空区是在整合到德茂天才煤矿前形成,则与德茂天才煤矿无关;如果严开红矿井采空区形成的时间是在整合到德茂天才煤矿后形成,德茂天才煤矿则构成越界开采;根据现有鉴定双方提交的资料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严开红矿井采空区形成的时间是在整合到德茂天才煤矿前还是整合后开采形成。因此无法确定德茂天才煤矿是否属于越界”。据此,本院再审认为,正如上文所述,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请求对2012年越界开采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过诉讼时效。对于天才煤矿1号采空区、严开红井1号、2号、3号采空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确认存在越界开采,而对于德茂天才煤矿是否系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确认。原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河东玖捌能源公司要求对上述采空区2012年越界开采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审理过德茂天才煤矿是否系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责任人的基本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规定,对于德茂天才煤矿是否系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等相关基本事实,双方存在争议,原审未进行过审理,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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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司法鉴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杨铁柱律师杨铁柱律师,男,汉族,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工伤医疗、交通事故以及公司合同等相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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